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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并非救济防三大误区

2016-6-12 15:54|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687| 评论: 0|来自: 东南网

  6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郭利根在2016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面临着资源向经济发达地区集中、直接融资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普遍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等问题。发展普惠金融,转变理念认识,要防止三个误区。

  郭利根称,普惠金融既要做到“普”,更要做到“惠”,要实现社会效益和商业可持续的统一,并非易事。首先,要转变理念认识,防止三种倾向。一是普惠金融不是慈善和救济,要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要做到商业可持续。二是普惠金融不能等同于小额信贷;三是普惠金融不是全民办金融,发展普惠金融不是要人人办金融或偏离实体主业搞金融,更不是以投融资中介名义超范围从事金融活动,甚至涉嫌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侵害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增加不稳定因素。

  另外,要补足金融结构性短板,增强服务能力,具体包括四方面。一是完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提升和满足普惠金融服务需求。二是完善普惠金融发展机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将普惠金融服务目标融入业务发展、绩效考核等核心环节,真正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同时在业务模式、风控技术及管理制度上,需要做更多的研究和安排。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专门的普惠金融监测考核指标和统计制度。加强评价和监测分析;并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财税杠杆激励引导作用。三是积极探索符合普惠金融发展的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四是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提升服务客户的需求能力。

  郭利根还表示,普惠金融的另一面是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普惠金融的对象更多的是被传统金融排斥在外的对象,这些人更需要掌握金融知识,有效利用金融产品。在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侵权时,可以及时得到保护,普惠金融更需要加强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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