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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2022-1-18 18:05|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2187| 评论: 0|来自: 证监会山西

关于对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3


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下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作为创新层挂牌公司未能在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二、你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内部管理,收入确认不谨慎,材料出库、入库、采购招标及成本核算内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缺陷,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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