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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2022-1-18 18:06|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3179| 评论: 0|来自: 证监会山西

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2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1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8元/股(含),回购股份总数不低于4168万股,不超过8336万股。6月16日,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9月1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结果的公告》中显示截至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回购期限届满,由于回购所需资金未能及时筹措到位,导致本次股份回购方案未按期实施,已回购股份数量为0股。

公司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回购股份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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