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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

2016-7-28 17:27|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658| 评论: 0|来自: 光明日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7日发布通知,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通知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通知明确,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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