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被判向校方支付赔偿款 太原市某中学学生小郑在上学期间受伤,太原市教育局认定属校方责任保险范围。因该中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于是,该中学要求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近日,太原市阳曲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00000元内支付该中学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4041.82元。 2014年9月,太原市某中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版),约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保险公司向该中学承担保险责任。2014年12月28日中午,该中学学生小郑在学校学生宿舍被同学推搡,头部不小心磕伤。午休后,小郑声称头疼并且双眼酸痛,后出现呕吐。老师通知家长后,小郑家长遂将其接回家中,但其仍频繁呕吐。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14日,小郑在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院诊断为:右顶枕动静脉畸形、外伤致右顶枕脑出血、血肿形成。事故发生后,太原市教育局作出认定,认定属校方责任保险范围。2016年1月21日,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小郑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小郑“右顶枕脑出血”与“头部磕碰”之间存在“诱因”因果关系,“头部磕碰”对“右顶枕脑出血”的参与度拟为25%(20%-30%)。 法院认为,原告太原市某中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被告向原告收取了保险费,并依法给原告出具了保险单。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案中,经太原市教育局认定,属校方责任保险范围,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赔偿。 法官点评 近年来,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由于学校与家长对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往往存在分歧,加上学校自身的赔偿能力有限,许多伤害事故的处理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给受到伤害的学生及其家庭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为此,很多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了校方责任保险,来降低校园安全风险。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春游、夏令营等),因学校过失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该案中,第三方小郑在学校发生意外,导致其受伤。学校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小郑是个人疾病原因导致的伤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进行抗辩,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里,我们希望在学校参加校方责任险后,保险公司应切实负起责任,履行保险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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