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 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特点以及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具有国家战略性地位的中小微企 业长期处于融资困境,这是银行和企业“个体理性”至上导致非合作博弈的必然结果。本文提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新思路:通过政府引导和扶持实现银政企的合作博弈,将“个体理性”转变为“集体理性”,利用合作博弈理论研究风险分担与补偿比例,并提出了银政企合作博弈下维系联盟的三大机制。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特点与融资困境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特点 中小微企业融资具有“短、小、频、急”、资金需求波动大、抵押物不充足等特点,加之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内部管理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资质较差、抗风险能力较弱,这些都加剧了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微企业成为融资主体中的弱势群体(Jaffee & Russell 1976; Stiglitz & Weiss 1981;何德旭,1999;殷孟波等,2014;等)。 (二)银行贷款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主渠道 从融资渠道来看,不论是银行主导型的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还是证券市场主导型的美国、英国等国 家,中小企业都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获得资金(Cole Wolken & Woodburn} 1996)。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相关法规和运作实践相对比较成熟,因此银行业必须承担起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任,为其成长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成本收益不匹配、违约风险高等原因,中小微企很难为商业银行的合格借款者,致使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配给严重。
二.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战略性意义 (一)中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中小微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据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小型微型企业的数量则更为可观,在全国1527.84万户企业中,小型微型企业1169.87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纳入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后该比例甚至高达94.15%。在解决就业问题方面,小型微型企业承担了7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因此,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是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 (二)促进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协调发展 从更为战略性的角度考虑,目前大型企业占据了社会的主要资源,其融资方式多样化,易于从银行获得 贷款,因此其承担的项目一般不会因为资金问题而无法进行。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大型优质企业项目的数量具有有限性,如果资金过度集中于此,或假借投资之名做投机之实,不仅对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合理调整和居民安居乐业都非常不利,而且更伴随着催生泡沫经济、引发金融危机的系统性风险(王淼,2012) 而中小微企业则不同,由于融资困难,许多中小微企业的优质项目仍处于“无米下锅”的状态,为这样的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便利,有利于实体经济和社会财富增量的提升,增加社会福利,同时有利于促进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缓冲金融与经济波动。
三.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新思路 (一)个体理性导致非合作博弈 目前,国内多数银行采用追逐大客户的同一战略,缺乏拓展小企业信贷市场的动力。这种现象可以从理 论角度解释,在银企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瓶颈是商业银行最大化其利润、规避违约风险的必然选择,是“个体理性”的表现,是银企非合作博弈的必然结果(王淼,2012),因此中小微企业信贷配给问题不能仅依靠信贷市场内部机制自发调节来解决。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中小微企业信贷市场中银企双方的博弈过程以“非合作”为主要特征,市场中的参与者均以“个体理性”至上,容易导致博弈的均衡结果无效率,超额信贷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从而形成严重的信贷配给。这使得中小微企业的正溢出效应不能有效发挥,在宏观经济波动情况下甚至会威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种市场失灵函须高效的政府干预。中小微企业作为一种“准公共品”,政府和公共财政对其加大扶持力度责无旁贷(高正平等,2011),这为政府参与并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平台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银政企合作博弈可以形成长效机制 既然银企间的非合作博弈引发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配给,那么是否可以把思路转向由政府引导和扶持,实现银政企的合作博弈,将“个体理性”转变为“集体理性”,实现整体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合作博弈的基础在于联盟的形成,当银行、政府和企业达成协议构成联盟,中小微企业整体融资规模的提升,及其对实体经济发展产生的正溢出效应(如经济增长、充分就业、技术进步等),将使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得到改善。
合作博弈研究联盟内部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收益,合理的分配能够保证所形成联盟的稳定性,这也为银政企合作下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机制设计提供了思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要使银行与中小微企业达成合作,政府必然要给银行提供一定的信用风险补偿。合作博弈可以为信用风险分担与补偿比例问题提供科学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使得联盟合作机制能够长效运作。 四.银政企合作下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机制 在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体系中,政府的引导作用和扶持措施无疑是体系的核心,政府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难的对策主要通过设计若干机制来体现。
(一)增信机制 增信机制设计的目的是在中小微企业难以成为合格借款者的情况下,通过对其进行信用增级,使其能够 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为银行提供违约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信机构主要包括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评级公司等。目前我国商业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非常有限,政策性担保仍然要起主导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政策性担保机构以保本、微利为经营原则,导致担保资源的有效供给不足,许多中小微企业仍然被排除在外。因此,中小微企业增信体系中的政府职能必须凸显,只有政府肯于分担、善于运筹,中小微企业增信体系才能够真正运转并起效。在融资平台运行初期,或中小微企业不密集的地区,借助平台进行融资的企业数量较少,不适合保险机构参与,可以由政府担保机构介入提供一部分风险补偿。待融资平台运行达到一定规模,或在中小微企业比较密集的地区(如创新型产业园区),参与融资的企业数量较多,大数定律能够起效,这时可以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政府担保逐步淡出,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二)信用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 中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导致其贷款违约风险较高,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约有30%会在2年内消失,60%在4-5年内退出市场(王书贞,2007)。因此,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体系中的信用风险补偿机制必不可少。理论与实践表明,私人部门不愿介入或只能有限介入中小微企业信用增级,政府必须加大政策性担保的扶持力度,或对商业担保体系提供财政补贴、风险补偿资金和税收优惠,增加中小微企业信用增级体系的有效供给。
对于风险分担与补偿的比例,可以利用合作博弈理论的合理解进行测算,并采用数 据模拟、实证分析、空转试点等方法进行检验和执行。参与融资平台的商业银行由此可以获得激励: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向参与融资平台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获得利息收益,并进一步拓宽了客户群体;另一方面, 在企业违约的情况下,银行由于获得违约风险补偿只承担一部分坏账损失,且一些政府扶持项目相对透明公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信号显示与信息甄别机制 银行与中小微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其难以成为银行合格借款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需要信号显示与信息甄别机制来提高银企间的透明度和信任度。例如,资本金是企业信用的源泉,而小企业的资本金不足成为其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根本因素,这时需要股权投资机构的介入进行资本金补充,而这种投资行为会给银行传递“积极信号”,增强银行授信的信心,即起到信号显示与信息甄别的功能。这种“投贷联动”模式在国内已经有一些成功案例,如果政府搭建融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无缝链接”,扩大“投贷联动”的业务规模和覆盖范围,无疑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有力支持。再如,中小微企业财务状况不透明、不规范也是其贷款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可以牵头设置专门的“中小微企业财税服务管理中心”,以提供融资为激励让更多中小微企业接受财税管理服务,如对其进行税收指导,帮助其管理账目、申报纳税记录,使中小微企业的财务证明更加透明和完善。(完)
文章来源:《华北金融》2015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