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5 12:10|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969| 评论: 0|来自: 临汾金融网
(建设银行临汾开发区支行,方晶、闫晋芳、李霞、陈一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银保监罚决字〔2022〕2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方晶、闫晋芳、李霞、陈一方
单位
名称
建设银行临汾开发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现金业务管理不到位,导致尾箱现金被挪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建设银行临汾开发区支行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对方晶、闫晋芳、李霞警告;对陈一方禁止三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临汾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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