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南大道1号 负责人:董晓杰
当事人:尚海东 住址:山西省垣曲县新城镇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当事人:潘志芳 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运城市分公司”)涉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运城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21年2月1日,新绛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人保财险新绛支公司申请为其购置一批安全防范器材。经人保财险新绛支公司研究,决定为新绛县某运输有限公司配备灭火器180台,应急灯180个,安全锤180个。2021年2月6日,人保财险新绛支公司向人保财险运城市分公司申请列支防御费,表示:新绛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都和人保财险新绛支公司有非常良好的合作关系,2020年在人保财险新绛支公司投保车辆180辆,缴纳保费300余万元,且车辆的事故率较低,为降低风险隐患,提高某公司车辆的风险防控能力,某公司向人保财险新绛支公司申请为其购置一批安全防范器材。经人保财险运城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潘志芳批准,列支了该笔费用。2021年2月6日,新绛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签收了人保财险新绛支公司送来的上述安全防范器材。 时任人保财险新绛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尚海东对上述行为知情并承担直接主管责任;时任人保财险运城市分公司车辆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潘志芳对上述行为进行审批,负有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报销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新绛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投保明细、人保财险运城市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相关人员劳动合同、任命文件、岗位职责及党员信息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运城市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人保财险新绛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尚海东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时任人保财险运城市分公司车辆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潘志芳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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