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刘洋任职资格的批复 晋银保监复〔2021〕300号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关于刘洋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兴银请〔2021〕54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刘洋兴业银行太原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聘任文件应及时抄报我局。 二、刘洋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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