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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朔州中心支公司违规被罚

2021-8-31 22:31|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4385| 评论: 0|来自: 临汾金融网

中国银保监会朔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朔银保监罚决字〔20212

被处罚单位名称: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政务大厅西侧森隆大厦6、7、14层

法定代表人:刘菲

被处罚人姓名:郑玉玲

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

职务: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未取得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从事保险销售

太平人寿朔州中支2019年10月为保险代理人郑丽丽办理入司手续,申请工号,并按照相关规定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发放执业证书。经调查,郑丽丽入司手续系郑玉玲利用郑丽丽身份信息办理。具体过程为:郑玉玲为开展太平人寿公司保险产品销售活动,在知悉自己已经由中国人寿巴彦淖尔分公司办理执业登记的情况下,委托第三人从郑丽丽处取得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信息(未取得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取得相关信息后提交给太平人寿朔州中支,太平人寿朔州中支工作人员未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查验郑丽丽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等主要证件原件,在未查验原件的情况下,完成了郑丽丽入司、登记、发证工作。2019-2020年,郑玉玲在未取得太平人寿公司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借用郑丽丽身份从事保险销售活动,销售活动完成后,通过第三人从郑丽丽处取回五笔佣金收入15687.05元。郑玉玲对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代理人“郑丽丽”档案资料复印件郑玉玲、靳大新和郑丽丽提供的情况说明银行卡、微信转账记录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给“郑丽丽”佣金发放明细(2019年10月-2020年3月)“郑丽丽”销售的保单明细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未取得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从事保险销售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条和第十六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我分局责令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3万元的处罚。直接负责的人员郑玉玲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朔州银保监分局

202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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