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当事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简称“农银人寿山西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2号景峰国际商务大厦6、7层 主要负责人:刘常茂 当事人:张挺 住址:太原市五一路 职务:时任农银人寿山西分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农银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业务资料虚假记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农银人寿山西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虚假记载业务资料行为 农银人寿山西分公司承保业务清单及核心业务系统中18件保单记录的投保人电话号码非投保人本人真实电话,涉及保费86375元;要求客户重新补充理赔资料时,人为操作关闭赔案,待资料齐全后重新在系统中立案处理,重新立案的报案日期和理赔申请日期与真实信息不一致,涉及赔案3件、金额18594.37元;理赔档案及核心业务系统中记录的理赔申请日期、理赔资料提交日期等不是实际发生日期,涉及赔案15件,金额1630550.98元。时任农银人寿山西分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张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承保理赔相关业务资料、农银人寿山西分公司关于投保人联系电话不正确的情况说明、农银人寿山西分公司关于《理赔申请书》等资料的申请日期非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农银人寿山西分公司关于理赔案件关闭问题的说明、农银人寿山西分公司运营管理部及各处室职责、关于张挺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与张挺访谈的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假记载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农银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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