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临汾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滨河东路滨河国际写字楼4层405室、406室 主要负责人:刘佳 被处罚个人姓名:刘佳 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 职务: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委托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委托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在未对余源(云南宏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对余源进行了执业登记)及269名劳务派遣员工进行执业登记的情况下,委托余源及269名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保险销售,代理手续费收入144.47万元。 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佳参与上述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汾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02; 2.余源在云南宏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执业登记截图; 3.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的劳务派遣费工资表; 4.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出具的《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15〕139号)“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的规定。 (二)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9年9月23日至11月24日,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代理原安邦财险临汾营销服务部办理车险业务2114笔,保费1717727.74元。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2日原安邦财险临汾营销服务部按照报批费率,分5笔向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支付手续费176007.33元。2019年11月12日,原安邦财险临汾营销服务部通过山西鼎惠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刘强配偶宋敏的账户额外支付以上业务的手续费238545元,最终返还至客户。 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佳参与上述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汾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01; 2.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出具的《说明》; 3.宋敏出具的《情况说明》; 4.业务员张宇航、尹海生、张学新提供的《说明》,客户王刚、郑健康、刘帅提供的《说明》; 5.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的财务凭证; 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鼎惠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账的凭证,山西鼎惠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宋敏转账的凭证; 7.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的业务台账; 8.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与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营销服务部签订的《保险专业代理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 (三)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月31日,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代理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车险业务19443笔,保费11595406.44元,手续费536985.23元。其中,非晋L车牌业务16437笔,保费9723405.89元,手续费456076.54元。 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佳参与上述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2.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专业代理合同》; 3.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代理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业务的发票; 4.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对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手续费结算明细表; 5.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支付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手续费的转账凭证; 6.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关于临汾中心支公司开业验收的报告》(晋中煤财保〔2021〕16号); 7.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关于临汾银保监分局约谈整改情况的报告(中煤财保临汾字〔2021〕4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的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四条、第一百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委托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对该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佳警告并罚款1万元。 2.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佳警告并罚款4万元。 3.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对该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佳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临汾监管分局 2021年 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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