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财险吕梁中支)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西路101号大万源写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硕凯 被处罚个人姓名:陈硕凯 住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东街785号凤鸣小区55号楼3单元502室 身份证号码:140103197302183015 职务:太平财险吕梁中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财险吕梁中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太平财险山西分公司于2017年7月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将其客户引流至太平财险公司自助录单平台,按照每个IP地址60元支付合作方费用。根据协议,对于同一IP地址多次访问,支付一次费用。2018年1月和6月,太平财险吕梁中支在汾阳市场推出保费满减活动,体现形式为客户投保后在平台直接关联优惠礼券,可直接适用抵扣价付款,差价由平台垫付,再由该公司支付合作公司。该项费用是通过使用重复用户引流的数据实现支付的。通过这种方式,2018年1月重复463条,给予投保人优惠28020元,2018年6月重复296条,给予投保人优惠17760元,合计45780元。多支付的费用在太平财险吕梁中支2018年1月和6月的信息技术服务费中报销。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太平财险山西分公司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协议》; 2.2018年汾阳支公司客户引流汇总表及1月、6月引流清单; 3.太平财险吕梁中心支公司财务记账凭证; 4.太平财险吕梁中心支公司的情况说明; 5.《调查笔录》; 6.客户回访录音整理稿; 7.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太平财险吕梁中支责令改正,罚款6万元;对太平财险吕梁中支总经理陈硕凯警告,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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