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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大同中支因虚列费用或人员套取资金等违法被罚

2020-1-9 14:01|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69919| 评论: 0|来自: 临汾金融网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险大同中支)

  地址:大同市平城区新华南街洪泰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被处罚个人姓名:陈建明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87号二条

  身份证号码:142227197908180036

  职务:平安财险大同中支总经理

  被处罚个人姓名:贾昱

  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华安里6楼2单元4号

  身份证号码:140202198505245531

  职务:平安财险大同中支代理业务二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财险大同中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虚列费用或人员套取资金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9年2月,平安财险大同中支承保的晋B3136E车辆标的车险保费1490元,其中交强险保费665元,商业险保费825元,该公司给予投保人马慧萍优惠金额350元。根据该公司书面说明,交强险给予投保人马慧萍优惠4%保费金额,商业险按照当时市场政策给予投保人马慧萍约40%的保费优惠金额。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客户交强险、商业险保单,缴费证明;

  2. 与投保人电话访谈记录;

  3.客户信息登记表、转账记录;

  4.省分公司情况说明;

  5.公司记账凭证、业务明细等;

  6.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现就上述违规事实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平安财险大同中支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对代理业务二部负责人贾昱警告,罚款1万元。

  二、虚列费用或人员套取资金

  (一)平安财险大同中支在2018年11月上半月虚列,向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宣传费用,实际是用于向业绩突出保险代理人发放京东卡。2018年12月,该公司共向33名保险代理人发放京东卡,涉及金额180000元。

  (二)平安财险大同中支2018年11月上半月39笔保险业务,保单显示均为何某的个人代理业务。经调查何某均未开展相关业务,所列支的手续费和激励费由他人领取。涉及保单39笔,保费金额43011元,手续费5569. 6元,京东卡金额4600元。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公司2018年营销方案等资料;

  2. 代理人签领台账;

  3. 公司情况说明;

  4. 访谈记录;

  5. 公司与何某签订的保险个人代理合同;

  6. 借用何某身份开展业务清单;

  7. 记账凭证;

  8.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现就上述违规事实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平安财险大同中支责令改正,罚款12万元;对代理业务二部负责人贾昱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总经理陈建明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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