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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大连某营业部原负责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2019-4-15 13:24|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34309| 评论: 0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007号)显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存在营业部原负责人于雷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07号)显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存在营业部原负责人于雷涉嫌合同诈骗犯罪;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遗失两宗违法行为。大连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问题反映出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内部岗位制衡失效,未能有效防控风险,在空白凭证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如下行政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应改进合规管理,加强对[2019]007号- 2 -重要空白合同的管理。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大连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应在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大连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07号

  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原负责人于雷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二是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遗失。你营业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岗位制衡失效,未能有效防控风险,在空白凭证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如下行政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你营业部应改进合规管理,加强对重要空白合同的管理。你营业部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你营业部应在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 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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