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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集团违法举牌乐金健康 公司及副总裁遭证监处罚

2019-4-15 13:23|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32002| 评论: 0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号)显示,经安徽证监局立案调查、审理,现已查明,融捷投资控股集团(以下简称融捷集团)在增持的“乐 ...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号)显示,经安徽证监局立案调查、审理,现已查明,融捷投资控股集团(以下简称融捷集团)在增持的“乐金健康”股票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张加祥为融捷集团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融捷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加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当事人:融捷投资控股集团(以下简称融捷集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4501房。

  张加祥,男,1967年12月出生,融捷集团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融捷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融捷集团、张加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融捷集团自2018年1月26日起购买乐金健康股份,截至2018年6月6日收盘日,其持有乐金健康股票39,144,502股,占乐金健康总股本的4.87%。2018年6月7日13点00分21秒,融捷集团买入“乐金健康”200,000股,至此,融捷集团持有“乐金健康”股票40,414,502股,占乐金健康总股本的5.02%。随后,融捷集团陆续分多笔买入“乐金健康”股,截至2018年6月7日收盘,融捷集团持有乐金健康45,512,302股,占乐金健康总股本的5.66%,涉嫌违法增持5,285,186股,违法增持金额为2789.34万元,占乐金健康总股本的0.66%。

  2018年6月8日,融捷集团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融捷集团2018年1月至6月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乐金健康”股票45,512,302股,占乐金健康总股本的5.66%,成交价格区间为4.83元/股至5.52元/股。

  张加祥时任融捷集团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监,相关增持行为由张加祥决策并下达交易指令。根据融捷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分管副总裁行使投资额度在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内(融捷集团经审计后2017年末净资产为106.20亿元)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亿元的公司对外的投资、资产收购等事项,并在定期报告内向董事会报告。截至2018年6月7日,融捷集团增持乐金健康的投资额度2.41亿元,不超过3亿元,相关行为均在公司分管财务副总裁张加祥职权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公司制度、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我局认为,融捷集团在增持的“乐金健康”股票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张加祥为融捷集团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融捷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加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安徽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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