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直处于“至暗时刻”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年终时刻终于迎来了一束暖阳。近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这是在宣布设立科创板之后,又一项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切实利好。作为高科技企业初期发展的重要支撑,私募基金越来越为国家所重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基金作为直接融资工具,是形成资本的重要力量。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创投税收新政突破了以税负增减为目标的存量博弈困局,从根源上厘清了创投基金税收要求,有助于激发股权投资热情,提升我国长期资本形成能力。 税负只减不增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在已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至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税负只减不增。 此前,创投基金缴纳所得税按2008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税率为5%至35%。这一规定也适用于采用合伙企业形式的创投基金。但为支持创投基金,地方政府普遍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20%所得税,曾被国税总局认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创投基金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实行累进税,在创投圈引起了关注。新政策的出台则让创投机构吃下了“定心丸”。 有业内人士表示,新举措的重点在于,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此前,创投基金的缴税方法是按照单个项目进行计算,而非按照基金整体进行计算。在实际征收时只考虑收益部分,而未考虑亏损部分。若按照此前累进税制处理,有些基金收益高、税后收益无法抵消亏损基金的损失,会打击高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针对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基岩资本表示,这给了创投企业一个选择权,有的企业可能选20%更优惠;有的企业不是征收20%才是最优惠的,5%至35%是五级累进的,如果收入规模小,可能交5%至35%更合算。这给了基金管理人一个选择权,可以自行选择核算方式。 激发创投活力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创投基金税收安排,明确创投基金税收在基金层面汇算清缴,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既符合基金法第八条关于基金税收的特别规定,同时也符合基金税收国际惯例,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和税收中性精神,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税制的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创业创新发展大局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业内人士表示,创业投资税改新规有助于引导资金进入、减轻创投机构募资压力,鼓励市场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有助于创投产业发展。 盛世投资首席执行官张洋表示,这次会议明确了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项目转让收益,而不是经营性收入,明确基金收入的性质,实际上回归了创业投资创造收益的本源,使它和经营性的企业分开。 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表示,两种核算缴税方法,可以鼓励创投企业扩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长期稳定投资,投资期越长、投资规模越大、收益越多,按20%税率应缴纳的个税就会越少。 基岩资本副总裁岑赛铟表示,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是我国政府做出的伟大决定。创投行业由于行业本身的特性,和我国的实体经济利益与共,共患难同荣辱。促进创投行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的创新创业将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细则亟需出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创投税收政策符合投资基金运作特点,纳税主体明确,税目清晰、税率合理,将极大地改善创投基金税收环境,稳定市场预期,降低税收不确定性风险和纳税成本,增强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信心,是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利好。 好的政策出台之后,下一步细则落地如何实施,成为机构们重点关注的问题。张洋表示,此项利好措施在具体落实中应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明确可执行的操作细节。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执行部门如有不同理解,会让执行效果打折扣。希望能够出台配套文件,对不同情形进行具体指导。第二,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边界和流程,不让过去曾经出现的一些打着创投基金和产业基金旗号,实际上在做房地产或者负债经营民间借款的一幕再次上演。不能让其他行业占用创业投资的通道享受税收优惠,从而污名化创业投资行业本身。第三,建议进一步明确不同投资法律主体形式之间的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包括信托制、契约制、资管产品类以及公司制,让各类投资人不会因为选择不同工具而有不同的税收对待。 张洋认为,缴税优惠主要针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该项措施对于早期投资有促动作用是必然的,但是一个国家的创业投资体系是立体化工程,不只需要税收的配套,也需要长期资本来源的投入、政策及法律法规的配套、多元化退出主体的培育、良好的流动性安排、相关的国有创投产业的改革、良好的商事和信用环境及优化的监管环境等多种配套措施。体系的建立仍然任重而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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