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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稷山农业银行视平民征信如儿戏 农民不知情被冒名贷款!

2017-9-1 08:31|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666| 评论: 0|来自: 沃尼克

  近日,稷山县翟店镇翟东村任某因有业务在运城某公司办理被拒,原因是他个人征信5级不良记录。

  带着疑虑,任某到运城市人民银行查询,竟然发现一笔自己毫不知情与并未办理的2004年12月25日一笔不是自己亲自签名的贷款。

  2017年7月17号,经过给运城市银监会打电话了解后,本问题被推到稷山县农业银行一位习姓行长受理,经电话沟通后,习行长以在运城开会为由,让一姓王的副行长联系任某,但只是简单问过后,该负责人只说为了洗去征信黑名单需要任某身份证进行什么登记,却只字不提贷款去向和本人亲笔签字等,并让一个徐姓男子接受此事,任某因身份证之前的无端泄露问题,不敢提供身份证给任何人,一直到目前二十多日无果,且并无有关人员在过问此事。据悉类似任先生此遭遇在稷山县翟店镇不止他一个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要成立侵权行为不仅要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还要有损害结果,而且这种损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也许有人认为如果冒名贷款已还清就不存在任何损害结果,银行也就不构成侵权。这是对公民姓名权的曲解,姓名权不同于名誉权,只要有了冒用别人姓名的行为,损害事实就已出现,受害人只要能证明有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存在,不需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害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侵害姓名权。

  披露冒名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贷款合同中的签字确属他人恶意盗用、假冒,且因冒名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被银行征信系统纳入“黑名单”,被银行视为不诚信之人,应当视为公民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如果银行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稷山县农业银行平日里是如何做的?就此事是怎么处理呢?我们将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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