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接到群众举报,称山西省襄汾县交警莫名其妙的将自己新买的汽车给拖走,当找到交警理论后自知理亏的交警马上就答应放车,可是到取车的停车场又被迫缴纳了拖车费和停车费。 经过调查,我们还原了事实的真相。 苏先生有效期内的临时牌照 苏先生停车的小区底商位置 2017年7月15日早晨九点许,家住山西省襄汾县御景紫苑小区的苏先生准备到小区外面吃早餐,当走到小区大门外面的尚未交工的底商外围时,却惊讶的发现自己刚刚购买的新车不见了,苏先生四处查看还是没有找到自己的车辆,正当准备报案时,却发现原先在自己停车位置的地面上用粉笔模糊的写着:“无牌海马交警四中队拖 电话3626288”,这是怎么回事?自己新买的车(临时牌照有效期到2017年7月17日),还没有来得及去上牌照,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底商门前,既没有开,也没有影响交通,底商门前停放的车辆还很多,为什么就把自己的新车给拖走了?仅仅就是因为还没有上牌照吗? 襄汾交警四中队书写的扣车凭证 苏先生马上拨打地面上粉笔留下的电话,多次拨打无人接听,苏先生只得让朋友开车与他急忙前往交警四中队,在交警四中队,苏先生提供了车辆购买的所有合法手续以及临时号牌,随后值班协警要求苏先生向襄汾县鑫华停车场缴纳拖车费300元就可以把车开走,苏先生不同意,值班协警又降了100元,要求缴纳200元拖车费才可以开走,由于取车心切,苏先生用微信“红包”向鑫华停车场值班人员转账200元后才将车开回,而停车场并未开具任何凭证。 苏先生微信红包转账的截图 到家后的苏先生怎么想也不对,赶紧向有法律常识的朋友询问,才发现自己仿佛掉进了联合“碰瓷”的窘境。 首先,苏先生的新车在小区底商处停放,并未上路,也不影响交通,只是为了防止盗抢和手续丢失,才将临时机动号牌和购车手续在停车时一并收了起来。 其次,在法律规定强制拖车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苏先生被交警四中队强行要求缴纳了200元拖车费,并未开具任何凭据。交警为什么还要要求缴纳拖车费?那么这笔钱又进了谁的腰包? 我们看看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由此可见,襄汾县交警四中队民警是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涉嫌联合停车场收取当事人费用。 由此我们不禁要问襄汾县交警四中队,你们是不是人民警察?能否公正执法、为人民服务呢?你们可以无视法律、肆意作为、巧取豪夺吗? 襄汾交警能否知错就改,不要联合“敛财”了。 我们将继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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