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6〕7号 机构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太原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郭善宏 营业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山西保险大厦 当事人:张旭东 住 址:太原市小店区 当事人:冯莉 住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 当事人:王强 住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 我局检查组于2015年9月15日至30日对中国人寿太原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纪念册等物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营销方案、相关人员访谈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该公司给予投保人纪念册等物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旭东、冯莉、王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旭东、冯莉、王强分别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 号 1400181540805807777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16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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