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保监罚字〔2016〕9号 机构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山西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梁雁云 营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252号皇冠大厦18-20层 当事人:宋红瑞 住 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当事人:王亮 住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我局检查组于2016年6月13日至7月15日对阳光人寿山西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利用非实际发生经济事项套取费用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业务台账、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该公司利用非实际发生经济事项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宋红瑞、王亮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宋红瑞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的罚款,决定对王亮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 号 1400181540805807777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16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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