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张全林 1976年7月28日3时42分,一场7.8级的大地震摧毁了拥有百万人口的工业重镇——唐山,大地震造成242769人死亡,164851人重伤,4204个孩子成为孤儿。唐山大地震发生后,来自全军各军兵种的10余万抗震救灾大军,风驰电掣般奔赴灾区。震后4天内,来自全国、全军的283支医疗队,2万多名医护人员,抢救、医治伤病员160万人次,创造了大灾之后无大疫的中国奇迹。从此,也固化了“派军队、派救援队、派医疗队”的地震救援“黄金法则”。40年过去了,一座现代化宜居的唐山新城在废墟上崛起,见证了中华民族心灵的挺立。 历史上的大地震灾难,最大的危害不是摧毁生命和财产,而是导致灾民精神世界的崩溃。无数过往事例证明,每遇重大灾害,有的人会消极沉沦,陷入强烈的悲痛无法自拔。而唐山大地震的惨烈,却塑造了“公而忘私、患难与共、百折不挠、勇往直前”的抗震精神,充分展示了唐山人民在抗震救灾、重建家园过程中的精神风貌。她属于唐山,属于中国,属于全人类。不断丰富和发展抗震精神内涵,对鼓舞当代、激励后世,将良益流长。 面对自然灾害的肆虐,除了需要坚守公而忘私的道德准则,患难与共的人本原则,百折不挠的抗灾冲锋,勇往直前的进取精神,更需要从法律层面打造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险机制,为受灾群体提供生产生活充分保障。在今天全面依法治国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这应该作为丰富抗震精神的题中要义。 我国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扶贫攻坚战略的实施,贫困人口日益减少。但是,由于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致使“因灾返贫”非常突出。虽然原因很多,但我国的灾害救助体系不够完善才是主因。一方面,抗灾救济使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外援毕竟是有限的,也是不可预期的。而更重要的是,不论是政府的财政负担,还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救济模式,都不可能成为一种稳定而长远的风险共担机制。这就需要构建一种常态化的保险机制,来降低灾害遗患。 国外要求强制购买涉灾保险的经验值得借鉴。比如,西方一些国家经过多年的探索,灾害救助机制以保险为核心,走出了一条涉灾保险有法可依、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的路径。由于民众投保的比例较高,所以灾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几乎都由保险公司来理赔,从而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要完善我国的灾害社会救助,必须强化立法,避免救助的随意性与权宜性。除了制定灾害救助法、保险法等实体法,还应同时制定社会救助程序法和地方性实施细则。比如,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就非常必要。所谓巨灾保险,是指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有效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由于巨灾突发性强、风险结构复杂、损失程度大,仅仅依靠商业保险难以独立承担损失保障的责任,还需要政府出台兜底机制。在多向性模式下,万一出险,高风险可分流担承,若不出险,则承险方可获得一定收益。致力保险机制的完善,是丰富和发展抗震精神的重要取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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