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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水泥因债券违约被诉

2016-7-20 18:35|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416| 评论: 0|来自: 21世纪经济报道

摘要: 山东山水水泥因为未能按期兑付超短融 (简称“15山水SCP001”)而被投资者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齐鲁资管”)起诉至法院。

债券违约持续发酵,有投资者通过诉讼的方式开始追偿。

山东山水水泥因为未能按期兑付超短融 (简称“15山水SCP001”)而被投资者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齐鲁资管”)起诉至法院。7月18日,齐鲁资管与山东山水水泥债务纠纷二审开庭,最高人民法院对庭审现场进行了直播。

据悉,在2015年11月,山东山水水泥因无法偿还到期的20亿元债务,触发债务违约,成为国内超短融首例违约。齐鲁管理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2015年7月8日从一级和二级市场买入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15山水SCP001”各3000万、6000万面额,并于2015年8月20日卖出面额4000万,截至目前持有面额5000万元。

在上述超短期融资券到期时,山东山水水泥并未履行兑付义务,齐鲁资管要求其承担对付本息义务以及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对于山东山水债券违约这一事件不存在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15山水SCP001”债券的计息方式上。

一审判决中关于“15山水SCP001”的计息方式为自2015年11月13日起,以51520491.8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21‰计算至2016年1月4日止;自2016年1 月5日起, 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2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判决后,山东山水水泥不服提起了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中第二项支付违约金,应改判为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3日起以每日0.21‰计算至实际止付之日止。一审判决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中部分金额的计算基数错误。

山东山水水泥列举的资料显示,超短期融资券利率在超短期融资券停续期间内固定不变,不计算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涉诉债券存续期内按照原利率5.3%计算利息,并且已经足额支付,在该部分利息基础上又按照0.21‰计算利息属于重复计息。双方并未接受调解,该案件二审判决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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