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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出事故 索赔为何不成功

2016-7-8 11:45|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065| 评论: 0|来自: 人民法院报

有车一族以为买了保险就进了“保险箱”,出了交通事故就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然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并非对所有保险事故都会理赔。车主投保过程需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防范可能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获得赔偿的尴尬,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交通事故带来的连锁风险。

报案不及时无法定损

2013年5月1日,高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在重庆市沙滨路上行驶,由于不小心,驾车冲上了隔离花台,车辆受到损坏。事故发生后,高某非常紧张,锁好车门后独自离开现场,当时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向交警报案。直到第二天上午,高某才想起到交警队备案,并通知保险公司理赔。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高某未及时报案,也未及时通知交警到现场,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定损理赔为由拒绝赔偿。
   这让高某很是窝火。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向交警队报案,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结合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综合案情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案中,高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报案,存在重大过失,由此导致事故性质、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乘车人被抛车外致死

2010年6月29日,王某驾驶车辆前往重庆市涪陵区,车上搭乘了袁某、张某等人。车辆行驶至涪陵区李渡镇垮水库公路段上坡时,王某操作不当,出现翻车事故。袁某、张某二人当场被抛出车外,随即被过往的其他车辆碾轧致死。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王某对袁某、张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索赔要求,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死者袁某、张某系被保险车辆上人员,事故发生前搭乘被保险车辆,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王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该公司以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张某二人虽搭乘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事故,但是二人的死亡并非因翻车事故直接导致,而是由于翻车后被抛出车外,被过往车辆碾轧致死。此时,二人已由搭乘人员成为其他车辆的第三者,符合其他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人员特征。故应由其他车辆的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对两名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车上乘坐人员因翻车被其他车辆碾轧致死,应由其他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本案中,死者虽系车上人员,但因翻车事故发生后,二人系在车外被其他保险车辆碾轧致死,其身份是车上乘坐人员,并未直接转化为第三者。但作为其他车辆的保险公司来说,应当对受害人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套牌车出事故自行担责

2010年3月10日,重庆某运输公司为车牌号为渝CXX51、车架号为L3AZXXX9的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年9月8日,陈某驾驶该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陈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运输公司就保险赔偿向该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查证后认为,发生保险事故的车辆为套牌车,因此拒绝赔偿。
   纠纷发生后,运输公司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查明,该货车确系套牌车,发生事故的车辆与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车辆信息不一致,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官点评
   投保车辆信息与保险事故所涉车辆信息一致才能获得保险理赔,一份保险单仅对应一辆机动车。本案中,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信息与本案所涉车辆信息有出入,保险公司不赔偿符合规定。

未年检保险公司可免赔

2013年11月15日,黄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与另一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车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与另一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然而,随后的保险理赔却让黄某犯了难,原因竟是黄某的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属于“超期”。保险公司抓住这一点不放,根据合同约定,理直气壮地拒绝了赔偿。黄某只好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黄某并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导致超过规定期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的情况。
   ■法官点评
   日常生活中,机动车都应按交警部门的规定进行年检,不管是车辆本身,还是行驶证等相关证件,都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虽然未按规定检验,过后可以进行补审,一旦在这个时间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会因为未按规定时间审验车辆或驾驶证而不能获得保险金赔偿。

十种保险纠纷拒赔情形

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都会约定一些保险人免责条款或专门说明的内容,需要投保人仔细阅读,以免保险索赔被拒。实践中,投保人保险索赔可能遭遇以下十种拒赔情形:
   第一种,保险合同未生效、新车无临时牌照或者临时牌照过期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在汽车基本险的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官提醒:在为仅有临时车牌的新车购买保险时,应与保险公司事先单独作出在临时车牌方面的约定。
   第二种,未按规定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及时年检的,均属于不能合法上路的。车险免责条款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而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官提醒:一定要重视年检这件事,车辆未年检,保险就相当于白买,车辆处于“裸奔”状态,要多危险有多危险。
   第三种,修理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此外,还包括车辆在出险后,送去维修的路上或者在维修过程中额外出现的意外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也是不赔偿的。
   法官提醒:修理期间,一定要注意看护好车辆,与维修点约定好,同时还可以专门就维修期间的责任与保险公司进行单独约定。
   第四种,撞到自己家人的,保险公司不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法官提醒:应防止类似“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自己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谨慎驾驶。
   第五种,在收费停车场损坏、丢车没有投保盗抢险、财产损失险的,保险公司不赔偿。
   对于在收费停车场被损坏、盗窃的车辆,如果投了全车盗抢险、财产损失险等,保险公司会依约定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停车场追偿。车辆没有投全车盗抢险、财产损失险而在收费停车场被损坏、盗窃,受害人有权按照保管合同向停车场索赔。
   法官提醒:如果车辆在类似场合被损坏、被盗,作为车主应该保管好停车场的收费凭证或发票,必要时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证据。
   第六种,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保险公司不赔偿。
   车辆损失险中有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若你某天善心大发,放弃对责任方的追责权利,那就有可能要自己承担事故损失,因为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损失给你的。
   第七种,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之后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
   基本险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注明,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损失的,不予赔偿。
   法官提醒: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之后驾驶车辆的,属于无证驾驶,发生保险事故不仅可能得不到经济赔偿,还将面临无照驾驶的行政处罚。
   第八种,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偿。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有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能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承担的证明除外。
   法官提醒:车主最好在48小时内报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若确实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险,也要现场拍照保留证据。
   第九种,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基本险通用条款第八条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内未支付当期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也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此时的保险合约也就相当于一纸空文。
   法官提醒:车主应按规定缴纳全部保费,并确认保险合同生效起止时间。
   第十种,车主自行增加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
   通常在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中规定,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这对于喜欢为自己的爱车“化妆”的车主们来说就需要注意了。
   法官提醒:对于车主新增加装饰部分,最好购买“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否则,损失部分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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