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太原市民詹先生和李女士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结束10年的婚姻生活。詹先生表示,结婚的第三年父亲去世,临终前其父立下遗嘱,表示房产只留给詹先生一人所有,并没有提到当时的儿媳妇李女士。后来该房产已过户到詹先生名下,且长期出租。 詹先生说:“现在要办理离婚,对方坚持说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一半。我认为这是父亲留给我一个人的,很不合理。我想咨询一下:这套房产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呢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房屋长期出租所收的租金是詹先生的个人财产呢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说法: 对此,记者采访了太原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源。 田源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本案中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詹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詹先生一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将该房屋出租,孳息和租金应归詹先生一人所有而非夫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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