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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养老院 看病医保可结算

2016-7-4 15:52|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012| 评论: 0|来自: 太原晚报

昨日,市卫生计生委传出消息,我市出台医养结合服务医保结算办法,今后我市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产生的就医费用可用医保来结算。

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按规定及时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入住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养老机构内未设医疗机构的,与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作为养老机构的医疗延伸服务点,为养老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这些医疗延伸服务点可单独申请医保定点资格或与基层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入住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医疗延伸服务点发生的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算;需要住院治疗的,转至具有住院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和参保人员身份按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医保定点医院按规定设立的医养结合床位,为有需求的老年参保患者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参保患者入住医养结合床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结算。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也可在其周边社区或养老机构内开设家庭病床,家庭病床入住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此外,严禁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医保费用支付养老费用。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或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以确保医保基金在医养结合服务中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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