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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旅游新规:误导游客消费最高罚两万

2016-6-27 09:12|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635| 评论: 0|来自: 杭州日报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浙江省相继出台实施了《旅游法》和《浙江省旅游条例》,以及市民群众对旅游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杭州市自2005年颁布实施的《杭州市旅游条例》也面临修订。

 

  日前,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作为会议的一项议程,审议《杭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据悉,本次修订新增15条、修改22条、删除12条,修订后的条例共56条。修改部分的内容涉及促进旅游业发展、监管旅游安全、规范旅游经营者行为、保障旅游者权益、在旅游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等诸多方面。

 

  将设立旅游产业基金 

 

  为支持旅游市场开发和新产品培育,条例新增第十三条,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聚合作用,推动设立旅游产业基金。据市旅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化解旅游业融资难。

  该条同时还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旅游信贷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培育特色节庆活动,鼓励利用大型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发展商务会展旅游等,加大对新形势下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带薪休假制度要抓落实 

 

  保障城乡居民实现其日益增长的休闲度假需求,是本次条例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条例新增第十九条规定本市鼓励城乡居民利用带薪休假假期出行旅游,并明确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规定本市在区域开发中应当统筹考虑城乡居民的休闲度假需求,逐步增加绿地公园、休闲广场、生态慢行系统等公共休闲空间的供给

 导游诱骗游客要重罚 

 

  因旅游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旅游者受导游、领队的误导而产生额外消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条例新增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领队人员不得以不实讲解等手段诱骗、误导旅游者,使其同意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使其消费。若导游、领队人员违反该款条例,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景点可设公安派出机构 

 

  目前,泰国、韩国、埃及等国家都设立了专职的旅游警察,国内三亚、丽江、昆明、桂林、秦皇岛等地也成立了旅游警察支队,负责处理旅游纠纷,提供旅游信息咨询和应急救助等服务。

 

  经过前期调研,为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旅游环境,净化旅游区()秩序,并借鉴国内外先进案例,条例新增第十四条,规定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在重要旅游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负责查处扰乱景区旅游秩序、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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