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案件警示录中有这么一句话,“刚走上领导岗位时,高重瞳还是一个自律意识很强的人。对一些开发商送来的现金、购物卡,她或直接拒绝,或上交单位,或当着开发商的面,以开发商的名义直接捐给学校、福利院。”那么赃款用于社会捐赠是否属于犯罪?专家提出,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6月20日,《法制晚报》) 常有落马官员对其收赃款原因做出种种解释,甚至于忏悔过程中的声泪俱下。然而到目前为止,真正可以站得住脚的理由依然没能出现,再感人的解释似乎除了可以作为忏悔题材的前车之鉴,就再也没有别的实际价值了。因为任何理由都不是获取赃款赃物的理由,如果官员和赃款之间产生了暧昧,那么一个悲剧式的结局是无法逃脱的。 本案高重瞳在走上领导岗位的最初,对于他人送来的赃物赃款有三种态度:直接拒绝、上交单位和转捐社会。在有些人看来,这近似于没有收赃。但在我看来,恰恰是这种暧昧的态度埋下的祸根。直接拒绝是为官者对赃款赃物的唯一态度,无需解释;上交单位是一种不得已的保护干部方式,为什么不能直接拒绝?态度很重要,如果让“送”的感觉还有回旋,那就确实不好“拒绝”了。没有人想过要给“包公”送钱送物,原因很简单,大家都知道“他”是一定不会要的。只要有人在打给官员“送”的主意,那就说明“黑脸”的官威还是不够。 “赃”来了还要思索,还要考虑“送”的面子,这种暧昧是为官大忌。“官”代表的是大家的信任,因为个人的“小”面子而辜负了“大”信任,显然不合适。所以说,有人“送赃”,除了坚决回绝还是坚决绝,这是一道唯一答案的单选题。 而把获取的财物转捐慈善,这个“转球”无疑是个“勺子”。慈善事业很高尚,为了官员的面子而慈善的慈善是真慈善么?显然“醉翁之意不在酒”,此“慈善”的目的或为拉拢官员,或为欲盖弥彰,或为“商假官威”,而一定没有的就是善念! “官”与“赃”是对立关系,任何时候都是“暧昧”不得,否则真的说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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