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首次于今日集中公开了自今年1月至5月终止审查的17家首发企业名单,以及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这其中也包括发行人主动撤回首发申请的企业。 证监会称,本次公布的17家终止审查企业,多数是由于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具体事项而主动申请撤回,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部分股东、董事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不清,股权权属不清晰;二是收入、利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变化趋势不一致且披露理由不充分;三是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少数企业甚至出现亏损;四是大额资金周转、资金往来行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五是申请文件出现多处业务数据差异和差错,信息披露不一致等。 主动撤回发行申请,都是自认为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发行人、保荐机构在申报时对发行条件的理解把握上存在偏差,通过审核沟通意识到自身不符合发行条件;二是虽然申报时符合发行条件,但随着生产成本、市场价格、行业竞争等经营环境的变化,企业不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三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企业对财务战略和融资方式作出调整,如拟引入新的战略股东、经营战略及上市计划调整等;四是少数企业、保荐机构急于先上报、先排队,隐瞒企业存在的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在条件尚不成熟时就上报材料,在审核过程中问题逐渐暴露。 证监会说,对于前述第四种情况,如果企业在申报时,通过粉饰财务报表、隐瞒或有债务、掩盖真实情况等方式,意图包装上市,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有遗漏乃至欺诈发行,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真实性义务,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因主动撤回申请而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不意味着上述法律责任的豁免,并不产生终止追究责任的法律效果。证监会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在审企业是否存在“带病申报”的问题,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强化问核工作力度,从严审查、从严把关,坚决把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挡在IPO大门之外。尤其是对于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保荐机构不审慎履行保荐工作职责,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撤回申请,仍然隐瞒掩盖,心存侥幸,带病申报,意图博弈过关的,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强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从申报时起即对申请文件承担法律责任,要自觉克服投机和侥幸心理,秉持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配合相关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切实整改不规范的问题,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不仅应当依法履行保荐工作职责,依法进行尽职调查,审慎发表保荐意见,确保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还应当持续跟踪在审企业发生的新变化,及时补充发表专业意见和完善信息披露文件,一旦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应当及时主动撤回推荐。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法定职责,独立开展尽职调查,独立作出专业判断,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切实发挥专业把关作用。 |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临汾金融网
( 晋ICP备15007433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2©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