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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你了解吗

2016-6-16 11:06|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923| 评论: 0|来自: 山西日报

近日,为了提醒公众远离非法集资,维护全省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山西省处非办向全省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公职人员发出两封公开信。
   据山西省处非办提示,非法集资具备以下4个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类活动涉及内容广泛,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4大类,由于涉及面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此,山西省处非办提醒全省金融机构从业者及公职人员,不仅要充分认清非法集资危害,自身绝不参与非法集资,同时也要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率,及时发现和报告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线索,避免公众财产遭受损失。

○链接

非法集资罪的行为表现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4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一直以来,大家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都难以把握,有的人还在一不小心中把民间借贷演变成了非法集资。
   我国法律体系没有民间借贷的概念,它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所谓正规金融机构,就是经国家批准的机构和业务,民间借贷就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为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但是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是多方面的。比如,个人得了大重病以后,他需要医疗费,从这方面来看,得到正规的金融是很困难的,所以就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对象是不特定的;利诱性,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从概念上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现在法律上没有禁止,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民间借贷是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的,比如一个小微企业主在初创时为了解决资本金的需要,会通过地缘、人缘、血缘关系来筹集资金,这个最初可能是民间借贷,就是几个非常熟的人、亲朋好友筹集一部分资金。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他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资金需求的时候,就会寻求其他渠道进行募集,甚至铤而走险搞非法集资。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界限的把握上,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一直是非常慎重。在正确区分两者界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准确定性以后,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才实施打击,对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国家法律是不禁止的。在打击非法集资罪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发展并重的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坚决打击处理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而且在惩治非法集资罪犯罪过程中,除了要让非法集资罪犯罪嫌疑人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之外,对其他利益受损人的权利要全力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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