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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检保险标志你知多少?

2016-6-15 10:19|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020| 评论: 0|来自: 呼和浩特日报

近日,新城区交管大队五中队在日常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很多车辆没有按规定粘贴年检和保险标志,执法民警按照规定对没有粘贴年检和保险标志的车辆进行了处罚,大部分驾驶员对于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喊冤枉,有的甚至还对执法民警恶语相加。

年检和保险标志是最直观反映车辆状态的标识,正确地粘贴年检和保险标志能让执法民警第一时间了解到车辆的状态是否正常,以便查扣违法车辆。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年检和保险标志的使用有什么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年检、保险标志作出如下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标志或补办相应的手续。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年检保险、保险标志的处以五十元罚款、记一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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