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银行卡已成为我国社会公众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截至2015年底,我国累计发行银行卡54.42亿张,全年银行卡消费55.00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7.96%。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健全支付服务市场化机制,国务院于2015年4月发布《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全面开放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管理。 《办法》共计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出总则性、原则性的要求,包括机构设立、业务专营、交易处理、信息传输、资金清算、基础设施管理、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基本管理要求;二是根据国务院《决定》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各项条件,细化了银行卡清算业务筹备申请、开业申请、机构变更及业务终止等环节的申请材料与办理程序,规定了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办法》还明确了境外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报告机制等;三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申请人、银行卡清算机构以及擅自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在违反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是鼓励竞争、促进市场开放。二是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保障持卡人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将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高效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运行机制,促使银行卡清算机构加快支付技术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发挥银行卡清算机构在产业各方合作中的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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