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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为服务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2016-5-3 10:13|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723| 评论: 0|来自: 金融时报


  当前正在启动的最近20多年来规模最大的税制改革,特别是建筑业、房地产、金融及消费服务业的营改增,不仅是减轻企业税负的短期经济刺激之举,更是新一届政府雄心勃勃的中长期经济结构调整计划的关键成分。如果实施得法,管理到位,这项改革将彻底终结服务业(营业税)与非服务业(增值税)双轨征税的局面,从而为实现经济再平衡做出贡献。

  双轨征税对服务业企业形成了明显的税负歧视: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他缴纳增值税的行业却可以,由此服务业在税制结构上被置于明显的不利地位。与增值税不同,营业税属于纯粹的销项征税,价值链中的所有投入物(进项),无论人工与非人工、动产与不动产、外购还是自产,其成本中包含的税收,都不能从营业收入中抵扣。这与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相冲突。横向公平要求纳税义务平等地对待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双轨征税难以解释:同样属于投入物,为何服务业不能抵税,其他行业却可以?

  随着分工和协作的深入发展,现代服务的价值创造链条越来越长,每个企业都位居价值链中的某个或某几个环节。在营业税税制下,购自上游企业投入物中包含的营业税,会随着链条的推移形成税负累积式重复课税,越是下游企业,重复课税越严重。从中长期看,如果不加以改革,将妨碍现代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公平竞争。鉴于服务业在中国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很高——2015年首次超过一半,以及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特殊重要性,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体系作为推进税制再平衡计划的核心内容,对帮助推进整体经济的再平衡至关重要。

  目前的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增长速度依然快于其他行业,但彻底改革税收制度,为其注入新动力,仍然深具意义。对于任何行业尤其是快速发展的服务业而言,所适用的税收制度事关重大。新动力的注入不仅体现在适用相同税制上,也反映在相对较低的税率等级上:其中金融与生活服务业适应6%的增值税率,低于多数行业。另外,服务业和零售企业在营改增中享受了实实在在的减税,小规模企业尤其如此。事实上,这次营改增的最大受益者很可能是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其税率从原来的5%降至3%。由于许多内部交易也被允许抵扣,大企业的税负也能有所减轻。并非所有行业都如此,比如建筑业因相当一部分进项不能纳入抵扣,税负反而有所加重。

  除了避免重复课税和“进项税允许抵扣”外,增值税的另一个明显优势就是其内含的防范逃税的巧妙机制:上游企业的逃税将减少下游企业可抵扣的税额,从而加重税负。所以,每个企业都有动力获得合法合理的进项税,以免上游企业的逃税增加本企业的税负。这种环环相扣的独特机制产生了一种宝贵的自我防范和相互监督的功能,使得逃税虽然不可能杜绝,但也会变得相当困难。在营业税和其他税制下,纳税义务人没有动力如此行事,因为别人的逃税行为不会加重自己的税负。从宏观上看,由此带来的各种收益相当广泛,包括减少税收流失和促进公平竞争。任何一个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都必须置于严格遵从税法的前提下去看待。

  转向增值税还可以为服务业带来可观的间接收益。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相对简单,增值税的复杂和困难程度高得多。另外,过渡期间,税制转型的代价和征管成本也相当可观。表面上看,这些都是负面因素。但换个角度看就不同了:对增值税的严格遵从,对纳税义务人的会计、财务和法律事务以及数据库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高和严格的要求,要求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规范管理,包括对众多与进项和供应商相关的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在这些方面的马虎大意的代价之一,就是减少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从而增加税负。这种与切身利益关联的机制,有助于促进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这个通常未被言明的优势,若假以时日,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来。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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