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金融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的,是指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这一监管框架下,政府公共政策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名称,其目标是要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依然采取的是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和金融机构功能一体化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显然已经难以奏效。而在金融监管体制不能有效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情况下,如果贸然实行混业经营必将引发金融风险。因此,我国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就必须首先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而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必然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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