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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农村商业银行违规放贷遭实名举报

2015-12-21 22:57|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975| 评论: 0|原作者: 刘敏|来自: 市场信息报网

    近日,有侯马市民董某实名举报侯马农村商业银行个别领导勾结社会人士,伪造相关手续,办理贷款业务,早已形成金融系统黑洞,坑害百姓,吞蚀国家财产。

  举报材料显示:2014年元月至今,王某等人在侯马农商银行套取贷款捌佰余万元。其中襄汾人崔某在侯马路西信用社贷款100万元,银行代办人李某,贾某在张村信用社贷款350万元,赵某贷款200万元,2015年2月,陈某在电厂信用社贷款50万元,张某在轻工城信用社贷款100万元,他曾做过贷款担保人。

  举报人称:以上贷款人、担保人及担保手续均系伪造。王某等人与信用社某些领导窜通勾结,坑害百姓,已经形成金融系统的耗子窝,希望监管部门从严查处。

  12月8日,侯马市农商银行辛副行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大额贷款是要经过分管领导授权,查验相关手续是否合规及担保人的资产及相关程序是否完善。

  当记者说明上述人员违规贷款被举报时。辛行长称,本行曾接到董某等人的举报,纪检部门已经调查处理了,但处理结果是要到纪检科咨询。

  想查阅贷款人办理贷款时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存在虚假行为。辛副行长不是开会就是学习,一再推诿,等了几天也没能如愿。11日,记者致电辛行长,一句当事人的贷款资料是严格保密的,你们要看到临汾市银监局了解,就匆匆给挂断了电话。

  这些人是如何用伪造的手续,骗取银行贷款呢?为何侯马农商银行贷款系统如此混乱?

  14日,本报向山西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临汾办事处监察部门反映了此事。

  据悉,临汾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

  对于事态发展,本报记者将持续关注。

  相关链接:1、如果贷款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后,由于种种原因无力还贷,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选择性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如果贷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的钱,压根就没打算还,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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