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董志杰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8月31日,董志杰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平安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险责任,混淆两全保险和意外保险的产品类型,片面表述两全保险产品的实际费率。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保险代理人微信朋友圈截屏、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等产品条款、未实际产生保费收入证明材料、相关责任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虚假宣传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规定、第六条有关欺骗行为的列举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董志杰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当事人:任娟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任娟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平安财富金瑞年金保险、平安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混淆两全保险和意外保险的产品类型,片面表述两全保险产品的实际费率。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保险代理人微信朋友圈截屏,财富金瑞年金保险、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等产品条款,未实际产生保费收入证明材料,相关责任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虚假宣传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规定、第六条有关欺骗行为的列举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任娟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赵晓萍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清徐营销服务部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12月4日,赵晓萍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平安金瑞人生年金保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片面对比社保和商业年金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保险代理人微信朋友圈截屏、平安金瑞人生年金保险产品条款、未实际产生保费收入证明材料、相关责任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虚假宣传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规定、第六条有关欺骗行为的列举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晓萍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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