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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平安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银保部运营支持团队业务管理组运营支持主任孙某某被罚7万

2023-2-17 11:58|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960| 评论: 0|来自: 临汾金融网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孙维华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保部运营支持团队业务管理组运营支持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以佣金和奖励名义,向代理制银保专管员毛某、侯某某、郭某某合计发放1329658元,上述款项实际用于该公司银保业务团队的开门红启动、营销沙龙活动和团队建设活动。2021年3月至4月,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以兑现业务激励奖金的名义,向银保专管员发放863500元,上述款项实际用于该公司银保业务团队开门红启动、营销沙龙活动和团队建设活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关于佣金和费用的情况说明,毛某、侯某某、郭某某佣金和奖励明细,E00518号等6笔费用明细,相关责任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佣金和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孙维华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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