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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2022-12-2 14:10|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808| 评论: 0

摘要: 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据银保监会网站12月1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丰富商业养老金融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试点期限和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养老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内容

  创新发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提供包括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内多样化养老需求。

  探索利用多渠道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更广泛地覆盖和触达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个人提供交费支持。

  探索建立与商业养老金业务特点相适应的销售长期激励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投资管理机制等,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审慎投资,开展养老资金长周期管理。

  试点要求

  各公司应加强对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统一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源投入,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升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有序建立适合商业养老金业务发展要求的治理结构、组织架构、考核体系等。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商业养老金信息系统,确保具备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处理能力,能够高效、稳定地支持商业养老金业务账户管理、产品管理、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各公司应审慎制定发展规划,稳步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可在试点区域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业务,但应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报送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报告。

  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密切关注业务发展和市场反映,加强业务监管,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密切跟踪试点进展,规范业务经营,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及时评估总结试点情况,研究完善监管制度,适时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养老保险公司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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