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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检察院:从“零口供”到自愿认罪认罚

2022-2-21 20:59|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3502| 评论: 0|来自: 临汾金融网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说:“我平日里靠挖煤维持生计,家里还有80岁的父母需要照顾,生活不易,与被害人素来无冤无仇,发生争吵厮打也是为了工作,对他造成的伤害我深表歉意,我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宽大处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抹着眼泪说。

  2021年8月24日,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古县某煤矿井下工作时,因钻眼位置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张某某骑跨在刘某某身上对其面部进行了击打,后刘某某感觉眼睛模糊、流泪,便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左眼创伤性晶状体脱位”。经鉴定:刘某某眼睛损伤为轻伤二级。

  古县公安局对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并刑事拘留,后将案件移送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由于案发现场在矿井下,光线和视野不佳,噪音又大,在场工友们的证言均只证实看到二人厮打,无法证明张某某是否击打被害人面部,除刘某某自称眼睛被张某某打伤外,再无其他直接证据,张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一直不承认动手致伤被害人。由于证据略显单薄,现有证据链条无法完全闭合,古县县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列出两页的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公安机关按照古县县院要求调取相关证据后,于2022年1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在案证据排除了刘某某下井前患有眼疾和升井后受到其他伤害的可能;伤情补充鉴定提取了成伤鉴定机制,明确了拳头致伤的可能;同时煤矿出具的证明排除了刘某某从事的工种会导致眼睛受伤的可能,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性结论,刘某某系被张某某所伤。但是,张某某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依然“零口供”,一直重复着说:“我没打人”。

  张某某拒不认罪,屡屡将自己置于被动不利境地。但该案承办检察官没有机械地追求办案效率,将案件一诉了之,而是能动司法、主动作为、释法说理、积极化解矛盾。检察官立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事说清,把理讲透,把法释明,同时对被害人一张口就要20万元赔偿的不合理请求进行了开导。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在检察官不厌其烦地释法说理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终于不再抵抗,于2022年1月28日,向刘某某赔偿6万元,并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2022年2月8日,张某某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张某某积极 转变态度,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对其提出了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签署具结书的那一刻,张某某流下了感激的泪水,道出了心中的原委: “因为一时冲动酿成今天的后果,我至今不敢向家里人提及,也曾萌生过自暴自弃的想法,没想到检察机关却为我讲解法律政策,积极化解矛盾,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的身心不再因此事受煎熬,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地愿意向对方赔偿,认真悔改,你们的用心用情,让我感受到法律的温度,谢谢检察官! ”

  因本案事实已查清,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古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22年2月18日,古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采纳古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张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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