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临汾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迎春南街37号 主要负责人:魏峰 被处罚个人: 1.魏峰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职务:临时负责人 2.马景伟 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职务:总经理助理 3.杨文文 住址:山西省霍州市 职务:客户经理 4.陈佳 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职务:出单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高管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20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至检查日(2021年6月2日)期间,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将员工杨文文办理的1383笔、保费1067421.69元的车险业务挂靠在营销员姚丽娟、田晓燕和陈彩彩名下,共套取手续费合计93046.45元。并由姚丽娟、田晓燕和陈彩彩将上述手续费转账给杨文文,共计92973.35元,用于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客户经理杨文文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或主要作用,应负承办责任。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汾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01; 2.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出具的《情况说明》、手续费支付财务凭证; 3.杨文文出具的《情况说明》; 4.姚丽娟、田晓燕、陈彩彩与华安财险临汾中支签订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手续费账户流水; 5.客户李会斌、荀勇和姚威威的保单及出具的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二)虚列营业费用套取资金。2020年9月28日,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在与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列支营业费用-服务费62410.99元,支付给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当日在扣除相关税费和手续费后,将剩余59602.5元转回给该公司员工陈佳。陈佳同日转给王倩、杨文文、张蓉、杨博凯,用于车险市场拓展。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出单员陈佳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应负承办责任。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汾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02; 2.华安财险临汾中支会计凭证1200000136#; 3.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员工陈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流水; 4.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出具的说明、马景伟、陈佳、王倩、杨文文、张蓉分别出具的说明、杨博凯的离职证明; 5.陈佳、王倩、杨文文、张蓉、杨博凯与华安财险临汾中支的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三)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华安财险临汾中支总经理助理马景伟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该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该公司高管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应负承办责任。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汾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03; 2.马景伟、魏峰及张志鹏的任职文件及高管任职资格批复; 3.华安保险临汾中心支公司OA系统的审批记录:2020年6月23日,“华安保险临汾中支关于开展涉非涉稳风险专项排查化解工作报告的用印申请”的签报处理单;2021年3月19日,“华安保险临汾中心支公司2021年3.15教育宣传周活动总结的用印申请”的签报处理单);2019年6月27日,“关于报案号07181103012018000417”;2020年6月17日,“关于临汾中支2020年1-6月份物业费的申请”; 4.华安保险临汾中心支公司2020年9月27日陈佳报服务费6.24万元的相关财务凭证; 5.魏峰提供的《情况说明》; 6.马景伟提供的《情况说明》; 7.张志鹏提供的《情况说明》; 8.华安财险临汾中支提供的《情况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与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客户经理杨文文警告,并罚款4万元。 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出单员陈佳警告,并罚款2万元。 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高管,对该公司罚款7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临汾监管分局 2021年 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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