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保监局“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 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山西银行业保险业近几年市场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全省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扎实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活动,巩固拓展乱象整治成果,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厚植稳健审慎经营文化,逐步构筑“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有效机制, 夯实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根基,推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二、组织安排 (一)成立“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严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成立“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总体把握工作节奏,统筹推进。 组 长:尹江鳌 副组长:侯广庆 成 员:现场检查处、各机构监管处主要负责人 “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现场检查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银保监分局要由一把手负责“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工作,指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准备动员阶段(7月15日前) 1.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次“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行(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工作方案。非法人机构要结合山西实际情况,对总行(公司)的工作方案进行细化。各银行保险机构的工作方案要结合自身特点,突出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特别要明确本级机构和下级机构对应的职责及重点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完成时限,切忌上级机构做二传手,把工作全部推向基层,只做简单汇总而不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问题清单的设计要注意区分屡查屡犯问题和暴露的新问题,已整改的问题和长期未整改的问题以及问责层级。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7月6日前将本行(公司)工作方案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2. 各银保监分局和相关机构监管处室要落实好属地监管职责,对直接监管银行保险机构上报的工作方案进行审阅。对于工作方案职责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特别是照搬照抄上级机构工作方案的,要予以退回,并责令限期重新上报。 3. 各银保监分局和现场检查处要组织开展辖内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教育宣导活动。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突出主题、丰富手段,发挥营业网点阵地宣传作用,同时加强线上教育宣传工作。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营业场所、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积极营造多形式、多渠道、立体化宣传氛围。 4. 各行业协会要根据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安排,发出行业倡议。各行业协会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发挥行业专业优势,组织开展好行业宣传,积极推动行业紧贴活动主题与内容开展教育宣导活动。配合监管机构加强对活动主体的组织指导,推动各市场主体认真落实活动要求,形成多方合力。 (三)自查督导阶段(7月15日-9月) 1. 各银行保险机构对照工作要点逐项开展自查整改,紧紧围绕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任务,有针对性地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对股权管理、授信业务、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互联网业务等乱象频发领域,要深入挖掘业务问题背后的内控合规缺陷,明确风险控制点、控制要求和应对措施,完善激励机制设计。同步开展屡查屡犯问题集中整治,认真梳理2017年以来乱象整治监管检查、非现场监管通报和自查发现的问题库,制定识别标准,锁定问题范围,深入自查自纠,量化压降目标,确保2021年各类屡查屡犯问题发生率显著低于2020年。屡查屡犯问题的整改问责要坚持更严标准和更高要求,明确整改责任部门、监督部门和验证部门,打造全闭环治理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内下级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督导,上级机构对下一级机构督导数量不得低于30%,并于9月10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及附表。 2. 各银保监分局和相关机构监管处要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指导机构识别、弥补自身内控管理缺陷,分析问题症结,消除风险隐患。督促机构开展屡查屡犯问题集中整治。重点关注问题识别的准确性、纠正措施的针对性、整改压降的真实性、压降目标的科学性和完成情况,对同质同类问题屡查屡犯、边查边犯的加大查处力度。相关机构监管处要对各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导,原则上督导机构数量应占本业务条线机构类别总量的20%以上,分管局领导带队至少参加一次现场督导工作。督导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是否对下级机构进行督导、是否开展宣导、自查暴露问题是否充分、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各银保监分局要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参照上述要求,适时对辖内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督导。 3. 各银保监分局和检查处要会同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辖内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经验交流,针对内控机制与信息化建设、屡查屡犯问题整治、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例示警等专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促进同业间相互学习借鉴。各行业协会应及时总结相关工作,自7月开始,每月25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当月工作动态,11月底前至少报送3个典型案例(其中至少一个非银机构典型案例)。各银保监分局应及时收集整理工作动态,每月5日前向现场检查处报送上月工作动态。 (四)检查评估阶段(10-11月) 1.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持续深入开展整改问责。各机构应指定内部审计部门、其他部门或专门工作组对前期乱象整治和今年内控合规管理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屡查屡犯问题专项整治等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工作要从发现问题的精准性、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制度机制的健全性等方面开展,区分屡查屡犯问题和暴露的新问题,界定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升问责层级,解决好“问题在基层、根子在总部”和“问下不问上”的问题。 2. 各银保监分局和相关机构监管处要持续推进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指导监督各项工作。对照工作要点,把内控合规管理充分性和有效性融入2021年各现场检查项目和专项整治中,不再单独立项。各银保监分局和相关机构监管处要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督促机构将2017年以来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建立问题台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处。各银保监分局和相关机构监管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探索与派驻银行保险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属地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内部纪检部门、上级单位或股东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督贯通和协作惩治。对发现机构存在屡查屡犯问题整改不力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3. 现场检查处要及时总结推广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分局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工作动态向银行机构检查局和非银行机构检查局报送。 (五)总结报送阶段(12月20日前) 1. 内容要求。工作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隐患;采取的工作措施;屡查屡犯集中整治相关情况(包括组织实施、问题标准与范围、量化目标完成及整治效果等);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意见建议等。 2. 报送路径。中煤保险应汇总所辖全国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活动开展情况,各全国性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省联社、晋商银行、山西银行、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应汇总全省所辖机构活动情况,分别于2021年9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将阶段性、年度工作报告及附表报送至山西银保监局;各外资银行太原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信托公司、山西金融租赁公司、晋商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山西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分别于2021年9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将阶段性、年度工作报告及附表报送至山西银保监局。 各银保监分局应按机构类别及时汇总辖内机构自查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含附表)报送省局对口监管部门。 各机构监管处要按机构类别及时汇总本条线机构自查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于2021年12月5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含附表)报送至银保监会对口机构监管部门,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处。现场检查处汇总辖内机构自查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含附表)报送至中国银保监会银行检查局和非银检查局。 各银保监分局和中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对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内控合规建设年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突出党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1年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消化存量、遏制增量,防止乱象反弹回潮。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落实好涉农、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大力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突出全盘把握,构筑监管合力。现场检查处根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负责统筹推进银行保险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活动工作。各机构监管处室负责指导推动本条线、本领域的工作,督促本条线机构落实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制度,补齐监管短板。各银保监分局负责属地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活动,按照方案要求,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情况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各机构监管处室、分局、行业协会和各银行保险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对工作期间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活动工作办公室。 (三)突出问题导向,加大问责力度。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梳理2017年以来乱象整治监管检查、非现场监管通报和自查发现的问题库,制定识别标准,锁定问题范围,深入自查自纠,量化压降目标。各银保监分局和相关机构监管处要对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整改问责工作推进不力的要责令限期完成,对整改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宏观调控政策、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屡查屡犯等违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 (四)突出常态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指导机构识别、弥补自身内控管理缺陷,分析问题症结,消除风险隐患。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从发展战略和核心文化高度认识强内控、促合规的重大意义。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将合规要求嵌入各项业务流程中。结合业务特点、风险状况和案防情况等,开展常态化的内控检查排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切实将内控评价监督作为提升风险管理和内控有效性的重要抓手,做到防患于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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