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银保监分局关于吉县新田村镇银行变更住所的批复 临银保监复〔2021〕66号
吉县新田村镇银行: 《吉县新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住所的请示》(吉新银字〔2021〕7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住所由吉县吉昌镇新华东街5号变更为吉县吉昌镇新华东街文化广场北侧荣臣佳苑1号楼。 二、你行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派人持原金融许可证、本批复、介绍信、领取许可证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同时,你行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分局办理变更许可注销手续。涉及市场监督、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临汾监管分局 2021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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