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288号67幢0902-0903号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被处罚人姓名:李艳丰 住址:河北省任丘市 被处罚人姓名:籍瑞斌 住址:山西省代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通过虚挂代理业务结算手续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通过虚挂代理业务结算手续费。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公司情况说明;个人情况说明;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截屏;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单复印件;系统截屏;财务凭证复印件;手续费台帐复印件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 (二)对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艳丰警告,罚款1万元。 (三)对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出单员籍瑞斌警告,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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