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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松原分行4宗违法遭罚 发现不宜流通人民币

2019-12-30 17:29|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8175| 评论: 0|来自: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央行官网12月27日披露的“(松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违反规定。2.临时存款账户超期使用。3.发现不宜流通人民币5张。4.漏归“农村企业贷款”3户,涉农贷款项目错归。

  2019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中国银行松原分行处以15万元罚款;对中国银行松原分行对反洗钱业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刘颖、李春雨分别处以0.4万元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中国银行松原分行处0.5万元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中国银行松原分行处0.3万元罚款。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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