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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股票注册制有两年过渡期

2015-12-14 11:57|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685| 评论: 0|来自: 临汾日报晚报版

         继上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之后,针对注册制推出的具体时间表等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注册制有两年过渡期安排。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决定,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并将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期限明确为两年。这里所说两年期限,是指全国人大正式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自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授权决定后,国务院将根据授权,对拟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制度安排,出台相应的文件。
       邓舸强调,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注册制具体实施时间取决于上述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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