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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出台新版《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2019-6-30 14:35|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943| 评论: 0|来自: 法制日报

摘要: 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出台新修订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同时进一步提高监督投诉质效,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新《办法》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以下统称投诉人)对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范围,除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外,还包括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及其服务质效的投诉。比如:对税务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等行为均可投诉。

  新《办法》拓宽了投诉渠道,主体权责更明确。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实名投诉,既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逾期未告知的,视同自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

  新《办法》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新《办法》明确了快速处理机制,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导致纳税人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的,自然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及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投诉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类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新《办法》增加了复核环节,合法权益再保障。规定投诉人认为投诉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核。既完善了投诉人跟踪维权的渠道,又加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税务总局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边学边改的成果之一,新《办法》修订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纳税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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