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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检察院办理首例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2019-4-29 20:54|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0518| 评论: 0|来自: 临汾金融网

  近目,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觉理审查起诉的告某。注某涉嫌盗窗一案,经过听取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曲沃检察院作出的首例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2018年10月13日18时,犯罪嫌疑人岳某伙同汪某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于曲沃县乐昌镇立恒万人小区建筑工地的一辆黄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24元人民币。案发后,两名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盗窃车辆,积极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岳某、汪某作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决定不起诉。这是我院积极贯彻落实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体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链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完整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项制度既涉及实体又涉及程序,覆盖全部罪名,关系公证与效率,关系案件的繁简分流,它既进一步彰显了宽严相济这一刑事司法理念,又将公正与效率两大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从更高层次进行了统一,对实现刑事诉讼的宗旨具有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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