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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重庆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脚踩两只船经商

2019-4-17 18:34|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021| 评论: 0|来自: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重庆大足支行”)对员工行为管理排查和管控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潘启春利用银行员工身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银行从业期间经商,马世刚对员工行为排查和管控不到位负领导责任,杨相伦对员工行为排查和管控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其中,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显示,建设银行重庆大足支行对员工行为管理排查和管控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永川监管分局对建设银行重庆大足支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显示,潘启春利用银行员工身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银行从业期间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潘启春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马世刚对员工行为排查和管控不到位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马世刚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5年。

  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杨相伦对员工行为排查和管控不到位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杨相伦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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