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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式诈骗的几点法律思考

2019-3-21 17:29|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9299| 评论: 0|原作者: 马兴元 李蒲梅|来自: 临汾金融网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在我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一方面它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能力,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交易风险,例如某些犯罪分子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诈骗活动,对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现有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式诈骗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此的做法也差别较大,往往会出现已构成诈骗犯罪的没有立案处理,未构成的却又通过刑事手段进行了打击。刑法泰斗高铭暄说过,在经济领域,刑法是最后的保障法,凡是能用民事手段、商事手段、行政手段解决的矛盾纠纷和一般违法问题,就绝不能动用刑法手段。所以对这种民、刑界限模糊的行为更应进行准确适当的刑法评价,一方面不能任由诈骗行为的蔓延,导致受害人财产受损,而司法救济力度又过小;另一方面也不能轻易的将刑事诉讼调整范围扩大化。所以这个课题值得我们法律人士的探讨和研究,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如何正确理解民间借贷纠纷与民间借贷式诈骗的概念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书面或口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如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属于民事纠纷,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民间借贷式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使受害人将钱借给了行为人,从而行为人获取了财物,被害人遭受了损失。此行为中,民间借贷只是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使用的一种手段,其本质仍然是诈骗罪。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与民间借贷式的诈骗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都是以借贷关系为名获取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为了顺利借到钱款,借贷过程中行为人可能说了假话,例如对于借款的用途,以及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了夸大等等。所以在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诈骗案件中,笔者认为罪与非罪应当严格按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如果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客观上不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钱财,主观上又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该行为就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普通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二、民间借贷纠纷与民间借贷式的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主观恶意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七种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笔者结合近几年办理的类似案件,总结出在判断欺诈行为和主观恶意方面存在以下重点、难点:

  (一)出借人是否因为借款人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进行了财产处分。例如借款人李某向王某借款,李某虚构事实,向王某表示借款是为了投资工程,产生回报一定马上还钱。而事实上王某知道李某根本不是为了做工程,李某有赌博的恶习,李某从他人处多次借钱都用于赌博了,此次借钱也肯定是无法偿还。但是王某最终还是给李某借了钱,王某的考虑是今后李某不要再纠缠他借钱。所以虽然李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但是王某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也不能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应当属于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

  (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所谓的“职业借贷人”出借钱款,其表现形式与内在本质与一般的民间借贷有所不同。这类借款一般签订格式合同,合同内容表面看与一般合同无异,但实际上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高息贷款的非法行为”,且职业借贷人组织化程度强,经常出现暴力催讨的情况,容易引发社会风险。职业贷款人经常制造恶意诉讼,用司法强制性的特点来实现其非法目的。在此类情形引发的诈骗案件中,必须综合全案证据,结合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惯例及社会常理,慎重考察作为一个高利贷行业的工作人员,一方的欺诈行为是否真正使另一方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交付钱款。

  (三)借款人在借款时提供虚假财产资料的欺诈行为,并不必然认定为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种情况是:某些借款人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往往会编造自己有一套不动产的虚假情况,提供假的房产证,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之后再在借条中写明以某处的房产作为抵押,钱款到账后挥霍一空。法庭上会辩称双方写了借条,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针对此类情况我们一般认为,欺诈行为在先,获取钱财之后所写的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借条中写明的“以房产证为抵押”也成为一项无法履行的义务。据此可以判断出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非常明显。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例如我院曾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嫌疑人赵某为顺利取得借款,抵押给李某的房产证系伪造的,赵某供述使用假证是因为真实的房产证已经抵押给银行贷款20万元,但是该处房产是其本人的真实财产(经评估价值50万元)。后赵某生意失败,去北京打工,李某因联系不到赵某,以赵某用假的房产证骗取其20万元,要求以诈骗罪立案追究其责任。我院对该案是否构成诈骗产生分歧,笔者认为该案的关键是虽然李某拿到的房产证系假证,但该处抵押房产系权利人所有,价值50万元,即使已经被抵押给银行,但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同一个财产是可以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只不过清偿顺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即使赵某客观上有提供假房产证骗取被害人的欺诈行为,李某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嫌疑人主张权利,不会遭受财产损失,据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赵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宜以诈骗罪处理。

  (四)行为人对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借款时约定用途不一致,也不必然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一种情况是借款人借款时说的是为了扩大经营,实际上获得借款后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吸毒、打黑彩、供自己挥霍等,此种情形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无异议。还有一种情况是借款时约定的是用于投资项目,实际上是借后债还前债,有人认为在背负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借后债还前债,最终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借款,应认定为对后来借入的款项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该观点较为片面,借后债还前债,应区分具体情况。如果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者采用借后债还前债的方式维持生产经营,则说明经营者仍在为偿还债务而努力,不能认定为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故意;如果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已严重恶化,经营难以维持,明显无力清偿债务,经营者采用虚构投资项目等欺骗手段大量借入资金,用于归还以前所欠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借款人还过一小部分借款或者是借款人之前多次从出借人处借款,也正常偿还,但最后借款数额较大了,没有偿还,并不必然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可以说这两种情形借款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隐蔽性更高,一是还一小部分钱表示还过钱、在还钱,表面看有还款意图,公安机关往往见到借款人还过钱的行为更不往诈骗犯罪考虑。二是多次借款还款,使出借人产生麻痹和信任,最后借的款项数额大,这种放长线钓大鱼的形式。这两种复杂的情况,更要参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只要其符合采取欺诈手段、伪造财产情况、伪造身份情况,实际使用款项用于高危活动或挥霍,即便其后面还过小部分款项,但是更多款项不予偿还,就不能以其还过部分为由轻易的定性为普通民间借贷纠纷。

  三、应多措并举对民间借贷加大法律规范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保持高位运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加的态势,司法机关要及时创新金融司法理念,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既要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又要抑制其中的非法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对民间借贷加大法律规范,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准确适用刑法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式诈骗案件,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公检法通力配合,严厉打击利用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职业借贷人”制造恶意诉讼,用司法强制性的特点实现其非法目的。对于不涉及犯罪仅为一般民事借贷经济纠纷案件,也要有担当意识,不能因为被害人胡搅蛮缠,要求立案就草率立案,滥用刑法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对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厉追责,真正做到防范恶意诉讼,护航区域经济发展。

  (二)针对诈骗案的高发地区、领域,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通过“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法律大讲堂”等多种形式,精选在当地有代表性的诈骗案例,加大以案释法的法治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引导社会上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三)法律总是相对落后于现实发展,最高检、最高法应当及时的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式诈骗的犯罪形式、管辖、立案等给与法律意见指导。注重对疑难、复杂、新型的贷款式诈骗案例进行研究、分析,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下发给基层各院,作为办案人员办理同类案件的参考,不至于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四)出借人要有自力保护的意识,鉴别意识,不能盲目的追求高利息。对于借款人出具的身份证,抵押的房产证明等相关信息要及时到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实真伪,对涉及房屋抵押的借贷要及时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公证的情况下及时去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充分发挥公证机关在民间借贷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马兴元 李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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