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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霍州支行违法未按规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019-1-4 18:47|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546| 评论: 0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临银罚字〔2018〕第8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霍州支行”)未按规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建设银行霍州支行未按照规定在临时账户到期日及时销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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